第八章 附属装置
第一节 给 水 口
第 8.1.1 条 游泳池给水口的位置,应符合下列要求: 一、数量应满足循环流量的要求; 二、位置应尽量满足游泳池内水流均匀、不产生涡流和死水域;三、池底配水时,应在两泳道标志线的中间均
匀布置;四、池壁配水时,其间距宜采用 2~3m,拐角处距另一池壁不宜超过 1.5m;其深度宜在游泳池水面下 0.5~1.0m处;
五、跳水游泳池采用池壁配水时,应设二层给水口,且上下层给水口应错开设置。给水口距池底高度不宜小 于 0.5m。
第 8.1.2 条 给水口的构造,应符合下列要求: 一、应采用喇叭口型,且不得小于连接管截面的 2 倍; 二、应设格栅,格栅采用耐腐蚀和不变形的材料制造; 三、格栅隙的水流速度,不应大于
1.0m/s; 四、宜有流量调节装置。
第二节 回 水 口
第 8.2.1 条 游泳池回水口/(沟)的设置,应符合下列要求: 一、数量应满足循环流量的要求; 二、位置应尽量使池水水流均匀循环和不发生短流;
三、溢流式循环时,应采用在池外壁的四周或两侧边设置溢流回水槽,其溢水堰必须严格水平。 第 8.2.2 条 回水口(沟)的构造,应符合下列要求:
一、回水口面积不得小于连接管截面积的 4 倍; 二、顶面应设格栅盖板,格栅条的净间距,如为成人池,不得超过 20mm;如为儿童池,不应超过 15mm; 三、格栅孔隙的注流速度,不应超过 0.5 m/
;四、格栅盖板应采用耐腐蚀和不变形的材料制造。
第 8.2.3 条 回水口(沟)的格栅盖板安装在游泳池底时,必须固定牢靠。
第三节 泄 水 口
第 8.3.1 条 游泳池应在池底的最低处设置泄水口。如有条件,泄水口宜与回水口合并设置。 第 8.3.2 条 泄水口应设格栅盖板,盖板表面应与游泳池底最低处表面相平。 泄水口格栅盖板的构造和材
料,应符合本规范第 8.2.2 条和第 8.2.3 条的规定。
第四节 逆 流 水 槽
第 8.4.1 条 游泳池宜采用池岸式溢流水槽。
第 8.4.2 条 溢流水槽的设计,应符合下列要求: 一、应沿池壁四周或两边的外侧设置,溢水堰应严格水平。二、溢水槽宽度不得小于 150mm。槽内排水管直径不得小于 50mm,间距不宜大于 3m。 三、池岸式溢流水槽应设置格栅盖板,其标材质应符合本规范第 8.2.2 条的规定。
第九章 洗净设施
第一节 浸脚消毒池
第 9.1.1 条 浸脚消毒池应设在游泳者进入游泳池的通道内,长度不小于 2m,宽度与通道宽度相同,消毒液 深度不得小于 0.15m。
第 9.1.2 条 浸脚消毒池内消毒液的余氯量应为 5~10mg/l。
第 9.1.3 条 消毒液宜为连续供给和排放。如有困难时,可采用定期更换方式,但间隔时间不得超过 4h。 第 9.1.4 条 如设有强制淋浴,浸脚消毒池应设在强制淋浴之后。
第 9.1.5 条 浸脚消毒池及其配管,应采用耐腐蚀材料。 第二节 强制淋浴和浸腰消毒池
第 9.2.1 条 公共游泳池,宜尽量在游泳者的入口通道设置强制淋浴和浸腰消毒池。
一、强制淋浴通道的长度应采用 2~3m; 二、浸腰消毒池的有效长度不宜小于 1m,有效深度宜采用 0.6~0.9m。
第 9.2.2 条 强制淋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的《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》,水温宜采用 35~38℃,但夏季可用常温 水,水量可按喷头数量计算。
第 9.2.3 条 浸腰消毒池余氯量,宜按下列规定确定: 一、位置在强制淋浴之后时,不得小于 5mg/l; 二、位置在强制淋浴之前时,不宜小于 50mg/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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